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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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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502【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1]50号【发布日期】2001-11-30【生效日期】2001-11-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50号2001年11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公务员恪尽职守、勤政廉政、开拓创新,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第三条第三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第四条考核对象为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依照管理单位)的国家公务员。(一)转任或调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或调入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二)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转业前的情况,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三)挂职锻炼6个月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属新参加工作的,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对录用前已有工作的,对其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五)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等次依据学习成绩、培训情况确定。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予考核。(六)病、事假合并累计超过6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国家公务员,不予考核。(七)在本考核年度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考核。(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九)受警告处分(包括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要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包括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属于故意违纪的,受处分的当年可定为不称职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十)对应参加年度考核,本人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三章考核内容与等次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社会伦理道德、人品等要素。能,主要考核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工作能力,策划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等要素。勤,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精神等要素。绩,主要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实绩和贡献等要素。第六条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七条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具体等次标准为:“”优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讲政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顾全大局,处事公道;熟悉本职工作及相关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知识,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业务精通,工作主动、有计划性,创新精神强;模范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尽职尽责,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称职: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讲政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有大局意识,办事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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