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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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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4〕55号【发布日期】2004-02-20【生效日期】2004-02-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内政办字〔2004〕5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4年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规范监督管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负责人:(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第三条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三)按照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的原则,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主观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四)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相衔接,并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奖惩和任用的依据。第四条第四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第五条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第七条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目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二)分类指标(目标)由自治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及当期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目标)在责任书中确定。第八条第八条自治区国资委以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为依据,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和目标值;(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九条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根据自治区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及企业经营现状,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自治区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企业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并较上一年度经营指标实际完成值有所提高;(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及企业自身运营条件,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考核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三)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自治区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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