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1-04-06【生效日期】2001-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条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使用国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