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 件 二 :江 西 省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岗 医 师 服 务 协 议甲 方 :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乙 方 : 为 法 律 规 范 医 疗 保 险 定 岗 医 师 医 疗 服 务 行为 , 保 障 参 保 人 员 医 疗 权 益 , 经 协 商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 甲 乙 双 方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江 西 省 基 本 医 疗 保险 政 策 规 定 。二 、 乙 方 应 遵 照 《 江 西 省 医 疗 保 险 定 岗 医 师 管理 暂 行 办 法 》 要 求 , 全 面 履 行 服 务 协 议 。三 、 乙 方 按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药 品 目 录 》 、 《 医疗 服 务 项 目 目 录 》 、 《 诊 疗 项 目 》 的 政 策 规 定 , 为参 保 人 员 提 供 优 质 的 医 疗 服 务 。四 、 甲 方 建 立 定 岗 医 师 管 理 数 据 库 。 乙 方 在 为参 保 人 员 服 务 时 , 应 将 所 开 的 处 方 和 本 人 的 姓 名( 或 编 码 ) 输 入 计 算 机 , 实 行 计 算 机 确 认 管 理 、 审核 与 结 算 。五 、 在 协 议 服 务 期 内 实 行 积 分 制 管 理 。 乙 方 若在 协 议 期 内 违 规 积 分 累 计 达 10 分 ,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提醒 , 并 暂 停 医 疗 保 险 服 务 3 个 月 ; 协 议 期 内 违 规 积分 累 达 15 分 的 ,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提 醒 , 并 暂 停 医 疗 保险 服 务 6 个 月 ; 协 议 期 内 违 规 积 分 累 计 达 20 分 的 ,终 止 本 协 议 , 并 自 动 取 消 定 岗 医 师 资 格 。六 、 甲 方 会 同 乙 方 所 在 医 疗 机 构 组 织 参 保 人 员进 行 诚 信 定 岗 医 师 的 评 选 , 并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 共同 维 护 乙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七 、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可 协 商 解 决 。 如 发 生 争 议 ,可 按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诉 讼 。八 、 甲 乙 双 方 如 需 终 止 本 协 议 , 必 须 提 前 30 日通 知 对 方 。 协 议 期 满 , 甲 乙 双 方 可 根 据 《 江 西 省 医疗 保 险 定 岗 医 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续 签 本 协 议 。九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代 表 人 ) 与 乙 方 签 订 本 协 议 , 并 负 责 乙 方 为 医 疗 保险 人 员 服 务 协 议 期 的 管 理 、 服 务 及 考 核 工 作 。十 、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自 201 年 月 日 至 201 年 月 日 止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一 份 。甲 方 : 医 疗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 委 托 签 约 人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 :乙 方 : 年 月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