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反诉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52 条【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第 2 款【委托代理人权限和委托事项】:委托授权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 16 条【合并审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 129 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
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
反诉实质要件:1、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要权提起反诉,但对反诉的时间、条件、形式、范围,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反诉,哪些案件不适用反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4、赡养、抚养、扶养案件不适用反诉
假如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旨在抵消或者吞并原告方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且符合案件受理的其他条件,那么就应认定为反诉
买卖合同的反诉:1、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从而拒付相应货款的,应作反驳处理
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依约或依法交付质量无瑕疵的货物,而购买方或被告的义务是依约支付货款
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提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