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转让协议的效力 [案情]钟某与陈某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钟某将兴宏饮食店转让给陈某,转让价 24000 元,包含证照及常用设备、器物。其中证照在转让后由受方即于更换。以后发生问题,均由受方负责,与让方无关。现付定金 1000 元,在 7 月 15 日交接时一次性付清转让金。2024 年 7 月 15 日,陈某通过程某支付钟某转让款 24000 元。陈某认为双方间的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起诉,请求判令转让协议无效,由钟某返还其转让款人民币 24000 元。钟某未作答辩。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兴宏饮食店系钟某投资经营,其对该店财产拥有所有权,可依法进行处分。但钟某在经营过程中,所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许可其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的凭证,具有独占性,不允许私自转让。双方所订协议中虽已约定转让后的证照由陈某进行更换,但双方实际转让的对象包括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和财产。因此,双方的转让行为并非单纯的财产转让关系,而是许可证照和财产的概括转让,故原、被告间的转让行为无效,应返还据此获得的财产。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1、陈某与钟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订立的转让协议无效;2、钟某应返还陈某转让款人民币24000 元。 钟某不服判决,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转让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判认定转让协议无效,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系错判。 陈某辩称,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经再审认为:兴宏饮食店系钟某投资经营,店内财产可依法转让。陈某与钟某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未约定转让款具体组成,是将兴宏饮食店作为整体财产进行转让,虽然该转让协议约定财产包括证照,但同时约定证照在转让后由受让方即于更换。故该协议系财产转让协议,并非证照单独转让,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因个体工商户等有关证照,系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许可被告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