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哈民初字第 111 号原告洪义林,男,汉族,1965 年 12 月 14 日出生
被告朱新江,男,汉族,1972 年 4 月 16 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义林与被告朱新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义林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 2024 年 1 月 2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原告洪义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79
25 元,减半收取 39
63 元,由原告洪义林负担
审判员 卓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凌燕文章来源: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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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进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IC 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定义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产品’指采购订单中所列名称及型号的货物,即 IC 芯片 ‘采购订单’指乙方发给甲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期和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双方交易内容
‘销售出库单’是甲方按乙方之要求,送货至乙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之交货凭证,乙方应安排人员签收或盖章
三、合同有效期及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限届满续展:本合同期满前 30 天,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