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制度,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保定点药店,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组织评估确认并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配购药及相关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认证证书》(GSP)半年以上,主营业务为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定点和因违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二)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 24 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的执业地与注册地点一致,营业时间保证有一名以上执业药师在岗;(三)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符合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 GSP 认证证书及复印件;(二)从业人员名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材料;(三)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地理位置示意图;(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零售药店定点申请表》等其他材料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请
工作程序为:发布通知、受理申请、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公布定点、签订协议、备案
具体受理时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
第六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