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详解《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详解2024 年 12 月 09 日 10:19:40 浙江法治在线 【导语】《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于今年 11 月 25 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明年1 月 1 日施行。这是从法律制度上法律规范、完善和促进我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期《识法》特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的专家解读这个法规。 立法背景 集体协商中的四“不”亟待解决 集体协商,是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集体合同,是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1998 年 10 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对于建立健全我省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职工共同健康进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据省总工会统计,至 2024 年年底,全省签订企业与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67321 个,涉及企业职工 541 万人;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3615 个,涉及企业职工 188 万人。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进展,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内容、签订程序要求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随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开展,《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下推动集体合同工作的需要,亟待补充、修改和完善。 在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实践中,立法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和“谈不成”等突出问题亟需解决,而有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又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提升。因此,对《条例》进行适应形势的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亮点之一 突出各级工会的职责 【法规】第 7 条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 第 10 条第 2 款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地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经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