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国等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益法民二终字第 70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系该单位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静燕,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晚来。 上诉人浙江耀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国、李晚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 0 一四年四月四日作出的(2024)安法民二初字第 12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耀厦公司委托代理人何静燕,被上诉人张建国、李晚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建国经营安化县南区诚信建材租赁部,从事建筑器材租赁。李晚来为完成耀厦公司承建的荣达水韵山城商住小区建设工程,于 2024 年 9 月 8 日与张建国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并由耀厦公司荣达水韵山城项目部作为保证人签名盖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李晚来从 2024 年 9 月 8 日起向张建国租赁钢架管、扣件、顶托等建筑器材,其中钢架管每米租金为 0.012 元/天,扣件每套租金为 0.01 元/天,顶托每套租金为 0.07 元/天。租期起止日期为发货之日起至送回之日止。租金按月于每月 10 日前结清,每逾期一天,按应交租金的 3‰加违约金。保证人愿为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租金、违约金、赔偿费和甲方实现债权等的全部债务。合同签订后,从 2024 年 9 月 8 日起,李晚来、耀厦公司在张建国处租赁钢架管、扣件、顶托至今未还。后李晚来、耀厦公司和张建国一同约定,2024 年 3 月 18 日起,关于租赁建材的债务转移由耀厦公司承担。李晚来从 2024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17 日止,共产生租金 564149.5元,已支付租金 295000 元,加事先缴纳的押金 5000 元,共计支付 300000 元,尚欠 264149元。2024 年 3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共产生租金 456439.2 元,耀厦公司己支付租金 110000 元,还欠 315000 元未支付。张建国起诉后,李晚来已支付 50000 元,耀厦公司代替李晚来支付 130000 元,至 2024 年 2 月 18 日止,李晚来尚欠租金 84147 元,耀厦公司尚欠租金 394076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