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关闭海南进展银行清算组、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百金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焦沛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笃寿,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赵启君,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闭海南进展银行清算组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 2 号
法定代表人贾晓峰,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符琼芬、孙雨寒,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师,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海南泛华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股份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7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泛华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笃寿,被上诉人关闭海南进展银行清算组(以下简称海发行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符琼芬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海南泛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实业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原判查明:1996 年 9 月 26 日,海南进展银行(以下简称海发行)同泛华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泛华实业公司向海发行借款 4000 万元,期限 1 年,从 1996 年 9 月 26 日至 1997 年 9 月 26 日,月利率为千分之 9
24,按季结息,如国家调整利率仍以合同利率为准
逾期泛华实业公司未还本付息,自逾期之日至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 4 计息并收取日万分之 2 的违约金
泛华实业公司不按期付息时,海发行有权从泛华实业公司帐户扣收,未扣足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同日,海发行同泛华实业公司、泛华股份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泛华股份公司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