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颁布时间:1999-01-01执行时间:1999-01-0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促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委托的计划单列单位、保税区劳动人事部门和镇劳动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纳入企业劳动管理岗位资格培训范围 ,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职责是: (一)负责调研并起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政策; (二)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宣传、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总结推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编印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法律规范文本; (五)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六)指导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七)审查集体合同; (八)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九)指导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审查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予以备案。 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经过劳动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上岗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含续订)和变更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应予鉴证,盖鉴证章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