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诉状上诉人(一审被告):xxx,女,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北京市 xx区 xx 街 xx 楼 xx 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 xx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xx 小区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xx,经理 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xx 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12 月 20 日做出的 xxxx 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并未通过法定程序来主张拖欠的物业费,存在明显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条款,只有在业主委员会督促欠费业主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督促上诉人限期缴纳物业费,同时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收到业委会的督促通知后仍然拒绝缴纳相应物业费用。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末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条款,除了业委会应当履行相关催缴义务,物业公司也应该履行法定的通知缴纳义务。本案在一审诉讼过程,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上诉人书面催缴了物业管理费用。3、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的意见--京高法发[2024]389 号第 26 条规定:“审理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物业管理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可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本文规定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审理追索物业服务费案件,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说明处理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同样应执行现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二层是“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物业管理企业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可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本人在一审中提交了物业公司最后一次收费发票,进行了其后物业公司未进行过任何形式催交的说明。被上诉人未拿出任何进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