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石阡县聚凤仡佬族侗族乡初级中学公租租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石阡县聚凤仡佬族侗族乡初级中学乙方(承租方):为明确石阡县聚凤仡佬族侗族乡初级中学公租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住房实际,经学校校务会讨论同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共识,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租房基本情况甲方同意将 单元 编号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 36
5 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砖混,户型为一橱一卫一室一厅
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理该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该房屋租赁期限为:从 2024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 日止,合同期满根据情况续签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为确保公租房内的设备设施完好无损,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前,乙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叁仟元(其中第一次签订缴纳 2000 元,第二次于 2024 年 12 月 30日前缴纳 500 元,第三次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 500 元)
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理由的,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本金
(如因政策原因必须缴纳房租的,按文件要求据实收取)
第四条 物业管理1、 乙方应该与甲方选聘的校级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签订相关协议,并按时缴纳校级规定的物业管理人员所需缴纳的相关费用
2、 乙方在居住期间必须维护好公共设施,卫生间的流水孔不能有堵塞的杂物进入,导致流水不畅,一经发现由该住房人员负责维修
第五条 房屋维修1、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2、 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及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