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合同编号20140515-001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甲方(买入方):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卖出方):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定义1.银行承兑汇票:指由中国境内经核准经营商业汇票业务的商业银行所承兑,以人民币计价的银行承兑汇票。2.转贴现:指乙方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甲方转让的票据行为。3.转贴现日:即转贴现起息日,是指甲方将实付金额划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之日。4.转贴现期限:自转贴现起息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票据到期日为法定休假日时顺延。利息计算根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同城算头不算尾,承兑行在异地的应另加 3 天的划款日。第二条 转贴现金额及份数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票据与相关资料,甲方审核后,同意对银行承兑汇票(小写) 41 份,(大写) 肆拾壹 份,合计票面金额(大写)人民币 捌仟伍佰贰拾玖万贰仟伍佰壹拾玖元柒角柒分 , (小写)¥ 85,292,519.77 办理转贴现(详见本合同附件“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票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第三条 转贴现日、利率及计息方式 转贴现日:(大写) 贰零壹肆 年 零伍 月 壹拾伍 日;转贴现利率:年利率 5.6 %,按 360 天/年计算;公式:实付金额=票据总金额-票据总金额×转贴现期限×转贴现利率÷360。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A.甲方的权利1.为乙方办理业务前,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2.托收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如遇承兑行拒绝付款,甲方将按《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方追索。B.甲方的义务 1.经审查并同意办理转贴现的票款应于约定的转贴现日,根据实付金额划款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户名: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备金存款户 开户银行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开户银行行号: 001312045668 账号: 211290001008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001312045668 双方约定的划款方式为: 大额支付 2.保守所了解乙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从事有损乙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