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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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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租赁经营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如何确定?问题: 租赁经营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如何确定? 解答: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即自始无效。被宣告无效后,依合同的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双方都有根据各自过错,恢复财产原状的义务。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编著的《企业诉讼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以“曹连刚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桃园村民委员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为点评案例分析了该问题。欲进一步详细了解该问题,建议阅读参考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企业诉讼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主编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他们律师所的团队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该领域的法律问题可以与他们探讨沟通、委托处理该领域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电话 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法律分析:解开曹连刚与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桃园村民委员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关键之处首先在于回答涉案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曹连刚主张其与桃园村委会于 2024 年 12 月签订的合同的标的在于企业的承包经营权,而不是采矿权,故不得因为采矿权的转让而认定合同无效。但从法院的认定事实中,我们不难看到,在承包经营期间,曹连刚对石灰窑的所有财产均有使用权、维护权,负责石灰窑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其对价就是向桃园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且不仅进行了矿石的采矿加工行为,而且还对外出售石料,这事实上已经进行了采矿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对采矿权转让制度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严格禁止未经非法程序转让采矿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无效合同第五款的规定:“(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见,本案当事人在 2024 年 12 月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该案中双方的责任以及争议就主要体现在承包费的返还以及桃园村委会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折价款的补偿金额方面。1、关于承包费用的返还。根据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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