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1.简要辨析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建立的关系
所谓订立劳动合同(或称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而所谓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劳动关系,亦即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开始存续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 10 条第 2、3 款中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据上述规定,“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标志;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的依据
2、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简述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事由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答: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中,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消灭;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它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可依法存续,只是部分条款无效,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事由: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订立至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企业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
劳动酬劳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劳确定
其中,重新确定的劳动酬劳数额若高于已支付的劳动酬劳数额,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补足其差额部分
用人单位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劳、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