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讲 保险合同总论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对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接受、保险合同的对价的学习能够在实践中进行相关的案例分析。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接受、保险合同的对价;了解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在实践中进行相关的案例分析。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约与接受。教学难点:保险合同的的要约与接受、保险合同的对价。教学安排:二课时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一课时); 保险合同的对价、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一课时)。教学手段:电子教案;案例分析。第一课时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1、概念。《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本条是关于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主体的规定。2、与一般合同的比较。(1)主体不同。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合同主体或合同关系人虽不缴付保险费,却依法享有合同权利。①投保人其应具备三个条件: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②保险人,其应具备三个法律特征: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是履行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应是依法成立并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一般合同的主体在享有权利时须承担义务,其主体无保险合同主体的严格限制且不存在关系人的问题。(2)内容不同。保险合同以保险权利义务为内容,由于保险危险发生的偶然性,故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也具有不确定性,故其权利义务不完全对等。一般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3)客体不同。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即财产及其利益和人身。而一般合同的客体一般为财产及其利益。(二)性质1、商业性。保险法第 2 条把保险合同定义为商业行为,以盈利为目的,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个人保险筹集保险基金,以此区别于社会保险(其是强制行为,是非盈利性社会福利措施,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