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炭供需合同(进口煤)需方(甲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广州供方(乙方): 签约时间: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1. 煤炭品种:印尼烟煤。2. 数量及交货期限2.1 交货期限: 年 09 月 01 日——2 年 09 月 15 日。2.2 交货日期指煤船抵达到达港锚地之日。2.3 数量:60,000 吨±10%,以船舶装载实际数量为准。3. 质量标准3.1 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质量项目 标准规格 拒收范围 低位发热量(Qnet,ar) 3800 千卡/千克 <3550 千卡/千克 全水份(Mt) <34% >34% 挥发份(Vad) 40% <37%或 43% 全硫份(St,ad) ≤0.8% >1.0% 灰份(Aad) ≤8% >10% 哈氏可磨系数 50 <45粒度(0 – 50MM) ≥95% <95%3.2质量任一项目参数处于或超出“第 3.1 条”拒收范围,参照本合同“第 9条”规定执行。4. 装运港及到达港装运港:印尼港口到达港:广州港、珠海港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港口。5. 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收货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电厂5.2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甲方指定电厂码头,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港口。5.3按到岸交货方式交接。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6.1 数量确定:6.1.1 计量验收由交货地商检机构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当商检数量与船舶货物提单数量之差额处于提单数量的±0.5%范围时,提单数量即为验收数量。当差额超出货物提单数量的-0.5%范围时,商检数量即为验收数量。当差额大于提单数量的+0.5%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提单数量即为验收数量。6.1.2 当煤炭需要减载或移泊卸货且减载部分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电厂接收时,商检数量以减载前商检数量为准,并根据第“6.1.1 条”进行计量验收。6.1.3 当甲方或甲方指定电厂只接收减载后剩余部分煤炭时,以船舶减载后抵交货地点的商检水尺计量数量为验收数量。6.1.4 以低位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6.2 质量确定: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经国家认证的有资质的独立煤炭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到港独立质检机构)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各到港独立质检机构如下表:电厂质检机构沙角 A 电厂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靖海电厂平海电厂湛江电厂电力工业广东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粤电厂红海湾电厂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沙角 C 电厂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茂名电厂中转码头珠海港广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