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租凭经营合同书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甲方将宜良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迎宾路 71 号宜良县旅游旅社红梅舞厅六楼租凭给乙方经营
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租凭期限:1 年,从 2024 年 2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止
二、租凭费:每年租凭金额 20000
00 元,根据先交款后使用的原则,每年及以后各年的租凭费于上年度 12 月 13 日一次性付清
三、租赁期间甲方为宜良旅游旅社(迎宾路 71 号)的房屋产权所有者,乙方只有使用权、经营权
不得将房屋作抵押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租凭期间:乙方必须确保原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整性,不得私自开挖门窗或隔墙等
如需要正常装修房屋,必须报请甲方讨论同意后,方可加工
否则造成房屋损坏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租赁期满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改造部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
五、租赁期间:房屋、水、电设施是甲方的固定资产,移交给乙方使用、维护管理
产生损坏,由乙方出资修复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月以实际使用量支付给甲方
七、乙方在租赁期内,要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 经营,合法经营
同时要加强“四防”安全工作,杜绝不安全隐患, 避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如遇市政建设需要或者甲方规划建设需要占用租凭房屋时,租凭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应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2、乙方不按时支付水、电费应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3、乙方使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应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4、乙方不按时归还房屋,应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由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