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1: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某商场建造大楼,需要钢材,遂向甲、乙两个钢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钢材5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我公司愿前往购买。”两家钢厂收到函电后,先后回复,均告知备有现货并价格。乙厂在发出函电同时,派车给商场送去钢材500吨。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场得知甲厂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甲厂发函称:“我单位愿购买贵厂钢材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方承担。”甲厂复函称次日发货。在甲厂钢材送到之前,乙厂已将500吨钢材送到施工场地,商场拒绝接收。乙厂认为,商场对其发出的是要约,乙厂复函并送货的行为是承诺,因此合同已成立。商场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乙厂将商场诉至法院。解析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应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而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本案中,商场第一次发出的函电只是表达了商场同意购买钢材的意思,但未涉及价格这样的重要内容,因此其性质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行为人发出了要约,行为人也没有承诺的义务。案中商场没有对乙厂的函电做出回复,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商场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案例 2:刘某有义务支付一万元酬劳吗?刘某在县城丢失一提包,内装现金五万元,还有驾驶证及票据等。丢失后刘某即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承诺谁拾到提包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到者现金一万元。三天后,提包拾得者田某看到启事后前往指定的地点,准备将提包、钱物交付给刘某。但在交付时,田某提出先付一万元的酬金,然后才交付拾得物。刘某却说,当时许诺一万元酬金是为了尽快找到丢失物,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答应只给 2000 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田某拒交提包。后刘某请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同意支付田某 5000 元,田某仍坚持承诺的一万元,否则不交提包。 解析本案中,失主刘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刘某播发寻物启事,其中规定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将支付一万元作为酬金,显然这一寻物启事完全符合悬赏广告的要件。因此刘某有义务履行承诺,支付一万元酬劳。 案例3:要约人的沉默能否使合同成立?甲公司向乙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