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合同法》案例集案例一2009 年 6 月 8 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今我处有一批荔枝罐头,你方是否需要
”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
”甲方遂于 6 月 13 日发电详告:“荔枝罐头 1500 箱,规格锡皮 545 克型,每箱 20 瓶,每瓶单价 2.10 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 1200 元
”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 545 克库存为 300 克型,并要求 8 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
6 月 17 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约 300 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
便发电告诉乙方:“我方只有 545 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
”乙方于 6 月 21 日回电:“你方 6 月 17 日来电,我方同意
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 300 克型的货物
”甲方接到乙方 6 月 21 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 300 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
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
8 月 22 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 545 克型货已卖给丙方
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付某承租李某私房两间
租期届满前,付某向李某提出愿以 5 万元购买该房,李某表示同意
付某当即交给李 4 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 1 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 3 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二天付某雇请个体户张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
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付某向李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 4万元房款;但李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 4 万元,而且要求付某给付所欠的另 1 万元;张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付某拒绝
三人争吵不下,诉至法院
[思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