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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平台中相关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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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般做有限合伙的平台,老板或其指定的人做 GP,其他人做 LP。一般建议,高管直接持股,其他一般员工到这个平台中间接持股。比较核心的条款如下,供参考。第一条 合伙企业处置所持【XXXX 公司】股票,须遵守下列规定:(1) 【XXXX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申请之前,合伙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XXXX 公司】股票。(2) 【XXXX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后至首发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合伙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XXXX 公司】股票。(3) 自【XXXX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合伙企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XXXX 公司】股票。(4) 自【XXXX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经代表合伙企业【85%】以上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依法转让其所持【XXXX 公司】股票,具体转让事宜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办理。(5) 合伙企业根据本合伙协议上述规定转让其所持【XXXX 公司】股票的自转让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根据本合伙协议第十条的规定,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利润分配;同时按所转让股票对应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额=该次转让股票数÷该次转让前合伙企业所持股票总数×该次转让前合伙企业出资总额)进行减资处理,将减资款根据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返还合伙人,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合伙企业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条 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及退伙1.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设置任何担保或权利限制,但因合伙企业持有【XXXX 公司】股票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设置限售限制的情形除外。2. 除非本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 自其签订合伙协议之日起算,有限合伙人在【XXXX 公司】工作满【】年后,方可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因本条第6、11、12 项的规定进行转让的情形除外。4. 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全体合伙人。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受本项限制。5. 除非本合伙协议对转让价格另有规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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