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的管理,提高农民金融自助服务运行质量,充分发挥农民金融自助服务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金融自助服务(以下简称“农民自助服务”)是由村委会、社区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委会)提出需求,经村民(居民)大会表决同意,聘用专人进行管理在固定场所为农民办理各类支农惠农补贴支取小额现金调剂、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查询、自助缴费、口头挂失、存折补登等业务的一种新型支农金融服务模式
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以下简称自助终端)是实现上述金融服务所需的终端设备
自助终端及技术支持由当地县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设备厂商相关公司提供
聘用具体操作人员为自助终端设备管理员(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员)
-1-第三条农民自助服务场所统一规范标识,如“XX县XX镇XX村(社区/屯/队)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站”
第四条开展农民自助服务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备、依托当地、便民惠农”的原则
第五条农民自助服务开展过程中,日常小额现金业务所需的周转金由设备管理员自行提供所涉及现金和交易均为客户与客户之间或客户与设备管理员之间交易,设备管理员指导、协助客户办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能分工第六条省联社各部门职责(一)电子银行部负责做好优化农民自助服务布局,创新农民自助服务合作模式和业务种类积极做好项目推广宣传等工作
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二)政策法规部负责论证农民自助服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合规性,进行法律咨询;(三)保卫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民自助服务安全防范工作制度,指导县级联社协助村委会和设备管理员做好安全保卫等工作;(四)科技部负责组织自助终端设备网络通讯-2-信息安全等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完善优化服务功能
第七条市地联社、办事处和县级联社应参照省联社对此项业务的职责分工,指定该项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