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被告程某崇、刘某扬、廖某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6798-1-1.html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长民初字第 211 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龙泉路 208号。代表人程某庆,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某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某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程某崇,男,1956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古道村。被告刘某扬,男,1961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古道村。被告廖某六,男,1973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倒水镇蓬冲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与被告程某崇、刘某扬、廖某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甘锦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慎瑜、人民陪审员邹明志参加的合议庭,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莹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陆某宁、卢某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崇、刘某扬、廖某六经本院公告送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支行诉称,被告程某崇、刘某扬、廖某六三人于2024 年 4 月 21 日以农户联保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倒水分理处申请农户小额贷款本金各 3 万元,程某崇申请贷款用途为木材加工厂,其后免强维持经营,于 2024 年4 月 20 日经循环贷款 1 年后,本金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到期,至此,贷款本金已逾期,到2024 年 9 月 21 日止,程某崇尚欠本金 30000 元,利息 5423.83 元,经多次催收无果,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的第七条规定,原告有权根据上述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收回已发放的款项,为了确保银行资金安全,减少损失,原告有权要求担保人刘某扬、廖某六承担担保责任,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程某崇向原告偿还贷款所欠本金 30000 元,并支付利息(至 2024 年 9 月21 日止尚欠利息 5423.83 元、往后所欠利息、复利、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另计)。2、被告刘某扬、廖某六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