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解读就业三方协议一、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叫三方协议。根据 1997 年国家教委制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签署"就业协议"成为大学生就业的必经阶段,其第 24 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关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多种解释,就立法而言,到目前为止,其法律属性还没有定论。就业协议是转型期中国的特别历史阶段的产物,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就业协议本身不是劳动合同,但又与劳动合同联系紧密。第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包括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就业协议由学校参加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第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内 容不同。就业协议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同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举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酬劳、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第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假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又密切联系,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休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有人比方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