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认定合同无效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代理词时间:2024 年 07 月 08 日 | 投稿人:黄建军律师 | 关键词:合同无效 诉讼时效 | 浏览:28 《意见》没有任何一句话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虽然称原告因考核合格回家,但是我们认为这是被告在得知原告有“职业病样改变”后,让原告回乡休养,并不表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补助的五千元,并未表明其中包含有经济补偿金,因此,我们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 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何大叔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供法院参考。一、《关于何大叔同志受职业影响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意见》没有任何一句话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虽然称原告因考核合格回家,但是我们认为这是被告在得知原告有“职业病样改变”后,让原告回乡休养,并不表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补助的五千元,并未表明其中包含有经济补偿金,因此,我们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二、即使被告以这份《意见》就是作为与是原告解除原告劳动关系的证明,那么,我们认为这份《意见》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告何大叔在被告处继续上班长达二十几年时间,从上岗证上记载的日期也可以看到,上岗证的有效日期至 2024 年 2 月 10 日,也就是说原告在被告处至少可以工作至 2024 年 2 月 10 日。然而就在 2024 年元月 14 日,单位在得知原告有“职业病样改变”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在这份《意见》上签字,并领取五千元钱后回家等通知。原告当时并不清楚“职业病样改变”指的是什么,而且当时也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因此就签了名。之后原告也曾到单位去找过老板,要求老板安排工作,但遭到老板推诿。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