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在法律衡量标准、救济方式、价值取向和实际功效四个方面存在深刻的冲突
在反倾销法中融入竞争法条款是协调反倾销法与竞争法最合理可行的途径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通过抑制和消除国际贸易中产品低价倾销给进口国产业带来的损害和损害威胁,推动国际贸易健康进展
一国竞争法通过抑制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生产
从根本上而言,二者皆着眼于提高生产效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
这就决定了无论作为内国单边规则的反倾销法还是多边贸易规则的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都应与竞争法兼容互补,并行不悖
一方面,《反倾销协议》的实施消除不公平竞争行为,促进竞争;另一方面,竞争法的执行可以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减少倾销的发生
然而,由于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存在矛盾,《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亦毫不例外地存在冲突,特别是由于反倾销法实际功效与价值取向的背离使得这种冲突广泛而激烈
一、《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的冲突 (一)法律衡量标准的冲突 各国反倾销法是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制定
根据关贸总协定 1994 第 6 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
简言之,倾销的认定标准是出口价低于正常价值
假如出口国国内市场不存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无法进行适当比较时则可以采纳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
禁止不正当亏本销售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内容
所谓不正当亏本销售,西方学者称为“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方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样是反对价格卑视,反不正当法却将之严格限定在“不正当”和“亏本”的前提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