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工人权之法,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之法,但《劳动法》随着社会的进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劳动法》本身也有争议的地方
本文针对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了关于此项自由规定的第 31 条的立法理论基础,然后着重解析理论界与实践中适用第 31 条的问题与缺陷,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劳动法第 31 条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劳工保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预告期,“弃权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 31 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具有重要意义,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此条文字体现的立法精神,理论界与实务界多给予很高的欣赏
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权利宣言,更要追求权利实现
由于《劳动法》第 31 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理解上有歧义,适用多有不便
为此,很有深化分析的必要
第一部分 《劳动法》第 31 条的理论基础一、劳动法立法意义法律中每个条文的理论基础都离不开整体的理论基础,对于《劳动法》而言,它体现的理念很多,基本的是劳动者的人权保护以及以社会为本位的促进社会经济进展进步两方面,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要适应我国的经济进展、我国的国情以及与国际社会劳动保护的接轨
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别政工论文发表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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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gcslwfabiao/商品,在运用民法、经济法来法律规范劳动力市场,以保持劳动力市场与整个市场体系相统一的同时,还必须针对劳动力商品的特别性,在劳动立法规定劳动力市场的特别规则,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
概括地讲,我国劳动法的意义有:(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2)合理配置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