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法律规范(一)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任意性法律规范/类型区分/识别/适用/缺陷 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合同法任意性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任意性法律规范的识别、任意性法律规范的适用、现行合同法中任意性法律规范的缺陷 一、任意性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对特定类型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其组织市场交易秩序的功能。在合同法所协调的各种类型的利益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疑处于核心地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决定。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即适用与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法律规范。(1)合同法上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即得通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法律规范。为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任意性法律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2) 任意性法律规范依据其发挥作用场合以及功能的不同,得区分为补充性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和解释性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补充性的任意性法律规范。所谓补充性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又称补充性法律规范,是在当事人未就相关事项作出自主决定时,替代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任意性法律规范,是当事人得经由特别约定而排除该项法律法律规范适用的法律规范。补充性的任意性法律规范,仅在当事人对其私人事务未作安排时,发挥替代性安排的职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可见,补充性的任意性法律规范首先允许合同当事人经由平等的协商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在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关系没有做出安排,并且也没有做出补充安排的时候,法律的规则才作为一种替代的安排方式,成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裁判法律规范。所谓解释性的任意性法律规范,是指目的在于详细说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明当事人所期待的和所表示的法律效果,以消除意思表示中不清楚或不精确内容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如《合同法》第 62 条第 1 项规定,合同当事人就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