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5 篇 XX 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誉状况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指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经济效益较好,并符合本办法标准的企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承办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也可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承担认定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级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相关政府机关推荐。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采取集中认定为主和个例即时认定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分级认定与逐级申报。省级认定工作两年进行一次,市、县(市)、区级每年进行一次。特大型企业可直接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六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非社会评比的原则; (四)失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败诉记录)一票否决的原则; (五)非有偿服务的原则; (六)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七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为企业信用状况的证明,牌匾为标志。企业持有效证书可用于洽谈业务、参加各项招投标、对外宣传和企业形象设计,享受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许可的相关优惠待遇,以及参与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章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前置许可(指各类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三)开业已满二个会计年度,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 (四)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企业应是连续二年以上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规模一般应在中型以上。 第十条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