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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字25号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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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文号]财会字[1998]25 号[颁布日期]1998.06.25[实施日期]1999.01.01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法律规范企业有关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如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附件一: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引言 1.本准则法律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由于建造合同的形式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固定造价合同,指根据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4.一般情况下,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建造合同。 5.假如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6.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合同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9.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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