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案情介绍 1995 年 8 月初,A 村党支部书记蒋某与镇水利站协商,由村委会承包管理水库一座,但未正式签订合同。后 A 村委会决定将水库竞价转包,并在村广播里作了宣传,蒋某以每年交承包费 1000 元的最高价取得转包权。其于同年 8 月 21 日又与刘某、江某签订了山林、水库转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蒋某将自己承包的水库一座及其自 1985 年起就开始承包的与该水库相连的 B村的山林 40 亩转包给刘、江二人;转包期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1 日共 15 年;转包费 35000 元,二人以 4 台旧机床一次性抵付,于合同生效后 5 日内交付。同日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同年 9 月 1 日,水利站(发包方)与 A 村委会(承包方)又签订了水库承包管理书面合同,村委会与蒋某补签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都是 1995 年 9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水利站与 A 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前 5 年每年上缴水利站水库管理费 500 元,以后每年上交400 元,同时规定了承包方管理水库的酬劳支付及违约金等事项。而 A 村委会与蒋所签的承包合同中则约定蒋某每年交承包费 1000 元,同时约定了承包方对水库的权责范围及违约金等事由。两份合同也都经公证处公证,水利站对水库转包情况也清楚。后蒋某与 B 村又续签了山林承包合同,约定每年交承包费 200 元,可以转包。刘、江二人如期接管了水库、山林,蒋某也收到 4 台机床并售给他人,得款 2 万元,后蒋某已付给 A 村委会至 2001 年的承包费 6000 元。 1999 年 8 月 9 日刘、江二人到法院起诉,主张蒋某身为村干部,在未取得水库承包权的情况下,利用职权实行欺诈手段和自己签订转包合同,并从中渔利。且自己不是本地人,不了解该水库不宜养鱼,承包后投入 5000 多元的鱼苗,分文未获。故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 如何处理 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这是因为,在原、被告签订山林、水库转包合同时,被告对水库虽尚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但双方另外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该合同生效时被告已取得了对水库的承包经营权,且被告对山林已承包经营多年。另外,双方签定合同是经过平等协商,双方已实际履行 4 年之久,发包方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应认定被告已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前 10 年 3 个月有效,而后 4 年 9 个月因被告尚未取得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