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辽中县乌伯牛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沈阳市日升线材厂、鞍山市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辽中县乌伯牛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辽中县乌伯牛乡乌伯牛村。 法定代表人王忠武,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锦,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涛,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市日升线材厂,住所地辽中县辽中路迎宾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戴尧云,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田惠丽,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桂香,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鞍山市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对炉长虹街 51-71 号。 法定代表人戴尧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惠丽,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桂香,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辽中县乌伯牛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乌伯牛信用社)与原审被告沈阳市日升线材厂(以下简称沈阳日升)、鞍山市日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日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作出(2024)沈中民(3)合初字第 310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阳日升不服该判决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对该案提出抗诉,本院提起再审后由审判员侯爱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审判员邱丽华、马晨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秋浩出庭支持抗诉,乌伯牛信用社委托代理人林锦、吴涛、沈阳日升及鞍山日升委托代理人田惠丽、丁桂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一审查明,乌伯牛信用社与鞍钢实业进展总公司线材厂(以下简称鞍钢线材厂)分别于1996 年 3 月 18 日、1996 年 4 月 30 日和 1997 年 6 月 9 日签订借款合同三份,约定鞍钢线材厂向乌伯牛信用社借款总额 775 万元。鞍钢线材厂以其所有的厂房、机械设备、设施及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合同签订后,乌伯牛信用社依照约定发放了贷款,但鞍钢线材厂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1999 年 1 月 28 日,鞍钢线材厂与鞍山日升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鞍山日升有偿接受鞍钢线材厂的全部资产和债务。1999 年 4 月 1 日,乌伯牛信用社与沈阳日升签订协议书一份,确定原借款方鞍钢线材厂尚欠乌伯牛信用社借款本金 598 万元,截至到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