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
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