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这份无效土地使用协议书的终止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1993 年 12 月 27 日,甲、乙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桥乡石桥村石桥组的菜地 10
82 亩,原为乙以下属两单位的名义申请征用,现实际为甲与乙联合征用,土地使用权属双方共有
”协议同时约定约定甲投入资金 312146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投入了资金
1994 年元月 20 日扬州市土地管理局批准扬州市郊区对外贸易公司和扬州市郊区外贸物资公司征用双桥乡石桥村石桥组的菜地 10
82 亩,用于建培训用房
并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用途并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
1995 年 12 月 1 日,甲、乙又签订《关于终止土地联合开发协议的协议》,约定,1993 年 12 月双方签订的协议终止履行,乙负责返还甲投入的本金及红利计 50 万元
该协议订立后,乙分别于 1995 年 12 月 1 日、1996 年 2 月 13 日、4 月 25日、7 月 2 日、1997 年 9 月 22 日、1998 年 1 月 21 日各付给甲 25 万元、5 万元、5 万元、5 万元、3 万元、2 万元,计 45 万元
对其余 5 万元,经甲催要,乙于 1999 年 5 月 25 日向甲出具“还款承诺”一份,称争取于 1999 年底或 2000 年上半年还清
此后,乙未还款
甲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还款
乙认为自己因为自己不懂法而向甲出具还款承诺,实际上还款承诺是无效的,甲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双方的合作开发协议,因双方对双桥乡石桥村石桥组的 10
82 亩土地均未取得使用权,却于 1993 年 12 月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此后双方也未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违反了土地法的规定,故应认定无效这一环节没有争议
分歧: 对于终止协议及乙向甲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