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 (1998 的 3 月 28 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达成的协议。 第三条 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农机、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与承包者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它包括以原生产队为单位建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及根据经济进展而建立的乡、镇、村民合作经济组织。 第五条 承包者承包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其所有权不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订立农村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和统一规划,符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七条 农村承包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发包方和承包方 第九条 依法享有集体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国家资源使用权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承包合同的发包方。 乡、镇、村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管理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 第十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发包的资源、资产的使用依法进行监督; (二)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依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及其他款项; (四)维护承包方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社会化服务,协调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凡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