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田镇干部职工经济适用房一层商铺租赁合同甲方:乙方: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为法律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甲方将位于保田镇街上(保普线边上)保田镇干部职工经济适用房一层商铺全部承租给乙方,作为开零售超市使用
二、租赁期限:本合同租期为 10 年,即从 2024 年 1 月 1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租金支付方式: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31 日五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
租金分两次支付,在 2024 年 9 月 24 日前付给甲方叁拾万元(¥300000
00 元),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余下的叁拾万元(¥300000
后五年的租金在前五年的基础上涨幅 20%,共计人民币柒拾贰万元(¥720000
00 元),租金在 2024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在二楼经营超市,乙方不得在一楼经营家具,并且双方必须保证商铺左面的楼梯口畅通
五、乙方必须依合同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按拖欠额每日收取 0
5%的违约金
六、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期满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
七、甲方承诺在乙方使用前负责将水、电接入到门面
签订合同之日起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支付
八、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
九、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房屋租给第三方或改变用途,租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 3 个月与甲方协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扩建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