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兴民一初字第 1877 号原告:黄加宣
委托代理人:蒋文灿,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守艳,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亚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庆秋,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悠祥
委托代理人:陈军,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子臣
原告黄加宣与被告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徐悠祥、周子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孙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凌伟东和人民陪审员张惠参加的合议庭,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2024 年 5 月 12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蔡建冰担任记录
原告黄加宣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文灿、顾守艳,被告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旭、梁庆秋,被告徐悠祥的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周子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黄加宣诉称:被告路桥公司是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 No3 合同段工程承建方,被告徐悠祥是被告路桥公司该项目的劳务承包人,被告周子臣是被告徐悠祥的代理人,负责办理结算事宜
三被告雇佣原告到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 No3 合同段施工,2024 年 12 月 26日,原被告对原告的工钱进行了结算,结算后,三被告仍拖延不支付原告的工钱,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三被告支付尚欠工钱89463
20 元并支付银行利息直到付清工钱之日为止;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黄加宣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 1、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周子臣是被告徐悠祥的代理人
证据 2、结算单,证明三被告拖欠原告工钱的事实
证据 3、劳务施工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