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赵某某投敌叛变案被告人:赵某某,男,24岁,原为边防某团一连班长
被告人赵某某,1980年12月29日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没有返回家乡,却于1981年1月3日乘车去河口县城,并于当晚8时许涉水过河逃入当时与我国尚处在敌对状态的某邻国境内投敌
赵某某在该国期间,向该国当局提供了本部队有关建制、武器装备、工事设施等重要军事情报,绘制了我国边境有关地区略图,还对我国现行政策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诬蔑
1982年1月15日赵某某被该邻国当局遣返回国
问题: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吴某某等人间谍案被告人:吴某某,男,39岁,汉族,住香港
被告人:张某某,男,31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朱某,女,29岁,汉族,某食品厂工人
被告人吴某某于1983年11月去香港后,参加了台湾国民党特务组织
1984年2月,吴某某接受特务机关发展人员、搜集情报的派遣任务,领取活动经费,1潜入大陆,在某市发展了张某某参加特务组织,规定了张某某的特务化名和与特务机关通讯联络的地址,向张某某布置了搜集我政治、军事、经济情报等任务,并传授了密写、显影等特务活动方法
张某某参加特务组织后,接受吴某某的布置,策动其女友朱某参加特务组织,并共同向特务机关投寄了密写信,朱某在信中表示愿意参加特务组织,并提供了某市的经济情报
1985年3月,吴某某再次潜入某市,向张某某秘密布置侦察某钢铁总厂地形和高炉位置的任务,为实施爆炸破坏活动作准备,并要求张某某继续向特务机关提供情报
张某某均表示接受
其后,张某某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朱某不仅一再阻止,还将吴某某布置张某某搜集情报的指令藏匿,并继续让吴某某留宿其家
问题:吴某某、张某某、朱某是否构成间谍罪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有无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
3、吴某、马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吴某系某通讯社主任编辑,某年3月,与前来内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