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增强流动党员的组织观念,促进党的组织建设,依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建设系统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有缴纳党费的义务,每个流动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缴纳党费
本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纳方式,包括亲自或委托他人代为缴纳,以党小组或党支部为单位收取后统一缴纳到建设局党委
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缴纳党费
第三条 党费缴纳标准为
根据《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比例交纳党费
(1)每月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元)以下者,交纳月收入的 0
5%;(2)每月收入在 400 元以上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交纳月收入的 1%;(3)每月收入在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含800 元)者,交纳月收入的 1
5%;(4)每月收入在 800 元以上(税后)至 1500 元者,交纳月收入的 2%;(5)每月收入在1500 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收入的 3%
没有经济收入或缴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需提供证明材料),经建设局党委审查同意,可以少缴或免缴党费
第四条 党员除按规定缴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缴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流动党员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建设局党委向上转交中央组织部
第五条 基于党员流动性大、情况复杂的特点,对于按月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流动党支部申请一次缴纳半年或一年的党费
第六条 党员可以预缴、补缴党费,但补缴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缴纳党费的,视为自行脱党,按《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