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协议甲方:广州 XXX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本职工作: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定义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发明创造:是指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1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
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 并提交该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 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做出书面确认(详见附件1:职务发明创造确认书)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创造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1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 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
甲方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决定对发明予以公开等
甲方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