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刘贵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贵到庭
被告人刘贵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刘贵:我叫刘贵,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初中文化,住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
审判长:被告人刘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
刘贵:2009年12月2日收到
审判长: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于洋、刘君、丁丽红组成,由于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丽担任法庭记录;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晓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刘贵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振洋出庭为被告人刘英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