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保证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刑事保证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取保候审保证金视角的分析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及缓刑执行过程中
而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证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或妨碍诉讼程序的进行,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法律制度
{1}但因该项制度设计不够科学,配套措施不甚完善,致使其适用实效并不理想
20XX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一条对取保候审的适用主体、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交纳与管理等问题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相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而言,新刑事诉讼法在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等诸多方面均取得了较大成就,昭示了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一、刑事保证金制度的价值根基(一)彰显了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尊重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认为:“自由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和转让的自然权利,根据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政治社会的法律就是用来保护人的自由
”{2}美国学者博登海默亦曾言:“每个人对其财产、人格、自由及安全都拥有自然权利,确保这些自然权利免遭政府的侵犯乃是法律的职能所在
”{3}总之,这些学者认为:自由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天赋权利,并非国家恩赐,国家必须尊重、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此外,英国利敦大学的约翰·皮滋教授也认为:“在审前程序中,法官的任务不是如何来剥夺或限制公民的自由,而是如何保证这种自由的实现及使这种自由的行使符合公众的利益
”{4}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不容被任意侵犯,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对其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或者剥夺
而通过取保候审的适用,既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