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初探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涉诉信访、平息社会矛盾,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中推出的一项新举措。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且需要进行救助的被害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能有效的缓解被害人生活困境,修复社会关系。但由于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一种新生事物,目前尚存在立法缺失、资金欠缺、操作无序等实际问题。本文从三个部分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形成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长效机制提出了初步设想,第一部分首先明确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概念,其次通过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性质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明确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应属于社会救助制度的范畴,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二部分简单概述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渊源及历史背景;第三部分对当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第四部分从形成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基金来源长效机制,司法救助的范围、对象、发放标准以及操作程序等方面对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提出笔者的想法和建议。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性质(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概念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对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未能获得犯罪分子的赔偿及其他方面的补偿时,由有关方面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生活、医疗困难的一种措施。它是一种抚慰性、救济性的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经济资助。实践中,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成为一张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特别是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及年限较长的有期徒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虽经人民法院判决,因被告人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被害人权益迟迟得不到有效保护。以近年来发生的大要案为例,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的4名大学同学无一人得到赔偿;杀害11人的邱兴华已伏法,11个被害人家庭都拿到了判决书,但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成了一纸“法律白条”,他们几乎不可能从同样贫困的邱兴华家人手里得到法律所要求的赔偿。李昌奎案,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说“李家一直积极道歉,争取王家谅解。但王家开口就是30万李家实在没有钱,对于赔偿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流血又流泪”的困境让人同情,更急需改变。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初衷就是基于解决这一难题。(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性质。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救助。这种救助是一种临时性、应急性有限性和一次性的政府救助。它不同于民政救济,主要是法院在处理诉讼案件或信访案件过程中,为了解决处于困境当中的当事人一时的经济困难而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特殊救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和谐。(三)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必要性。一是平息社会矛盾,从源头治理涉诉信访的需要。近年来,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刑事被害人在遭遇侵害后,由于没有从被告人方获得任何经济赔偿,精神和生活都陷入极其困顿的境地,特别是故意伤害、抢劫、交通肇事等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被害人要么是家中顶梁柱,出事后其家庭遭受毁灭性打击;要么所耗费的医药费、护理费数额巨大,被告人不赔偿,被害人无力筹款治疗,由此引发新的矛盾和仇恨。一些刑事被害人由于得不到经济赔偿,在没有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往往选择不断地上访,有的甚至成为“上访专业户”,经常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