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 号发布时间: 2013-04-25作者: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 2 栋东 40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 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D座 112 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 号兆维大厦4 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彤,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 1 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 (2012)民三终字第 3 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本院的裁定
本院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组织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