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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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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 号发布时间: 2013-04-25作者: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 2 栋东 403 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5-10 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琼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D座 112 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 号兆维大厦4 层东侧单元。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姚彤,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 1 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 (2012)民三终字第 3 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本院的裁定。 本院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并于 2012 年 9 月 18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良城、徐炎,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琼飞、朱小荔,被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烨、李中圣,被告奇智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姚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和服务。2010 年 10 月 29 日“ 360 扣扣保镖”软件(以下简称扣扣保镖)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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