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有关要求(XX 年版) 附件 1 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有关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纳入改造的河流应具备的条件 1
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河流综合规划)已批准,规划中欠缺河流生态内容的应予补充完善
与沿河群众没有用水纠纷或可通过改造得到解决,明确了河流灌溉、供水要求和生态流量指标
河道上没有违规电站或可在改造过程中消除,且至少有1 座申请增效扩容改造的电站
以河流为单元的改造方案各项措施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单项工程已获得许可或审批,资金筹措方案落实
(二)电站实施增效扩容改造的条件 1
2000 年之前投产、2001 年之后水轮机和发电机均未进行技术改造,电站业主自愿申报
以电量计算的增效扩容潜力原则上需达到 20%以上
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综合规划
基本建设手续完备,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已落实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
业主诚信记录良好,具备较强的筹融资能力,能够保 证改造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二、改造内容 (一)河流生态改造的内容 对河流生态有重要影响且无法通过改变运行方式等非工程措施解决的电站或河道,应实施生态改造
为满足河流生态和灌溉、供水等需求,电站增设生态机组(装机以满足生态流量为上限)或无节制放流设施
增设河道生态流量监测、电站梯级联合调度所必需的传感器和传输设备
为治理河流脱水断流,必要时可新建生态堰坝等工程
新建堰坝应经过技术论证并做到微型化、仿自然,经济合理,符合防洪标准并经河道主管机关许可
电站无法通过改造修复河流生态、且经济社会效益不佳的,应报废退出
(二)电站增效扩容改造的内容 1
对低效的水轮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进行更换或改造,提高机组效率;对电气二次设备及辅机进行更换,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要求
对大坝、引水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