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XX 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1994 年 7 月 7 日 XX 市人民政府穗府〔1994〕59 号公布,根据 2005 年 1 月 13 日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关于修改〈XX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 年 7 月 1 日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126 号《XX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 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等 5 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媒虫害的防治,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蚊、蝇、鼠和蟑螂(以下统称四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都负有义务
各单位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除四害责任人,加强管理,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五条 XX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卫生防疫部门、卫生检疫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第六条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防治责任与标准 第七条除四害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
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净洁
(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室内外无鼠洞、鼠窝
(五)地下管线沟或暗渠应封密
(六)新建和改建房屋、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