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郎镇林业站关于落实森林林木采伐监督责任的告知书 夜郎镇林业站 关于进一步落实林木采伐监管责任的告知书 夜郎镇村组农户。 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党中央为了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相继出台一些配套的惠民林业政策,广大林农户享受到林业政策优越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没有正确认识“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让木材商贩随意采伐,相继出现了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为扭转这种局面,增强林农户对林木采伐的监管意识,遵循“权利与责任”一致的原则,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XX 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林资通"2008"267 号)》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按照《XX 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林资通"2008"267 号)》第三项:“规范责权,加强采伐监督和检查”的第二款规定: (一)林木所有者和采伐作业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凭证采伐的法定义务,安排人员加强采伐作业的日常管理及青山检尺,并对违法采伐所产生的后果负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所有者要派出现地质量监督人员,加强采伐作业指导,督促检查采伐施工执行情况。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对越界采伐、异地采伐、超证采伐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二)林木采伐完成后 3 日内及更新完成后 3 个月内,林木所有者和更新责任人必须及时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采伐作业质量和更新验收”。 因此,为“增强林农对林木采伐的监管意识,进一步明确监管责权”,根据《XX 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林资通"2008"267 号)》的规定:林权林木所有者是实施林木采伐监管的第一责任人;镇林业站负责安排人员三到场监督指导采伐作业。林权林木所有者和采伐单位双方在采伐作业完成后三日内必须向镇林业站申请采伐作业质量检查。 1.凡是在检查验收过程中查出违法采伐超蓄积十立方米以下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比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列》和《XX 省森林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林木所有者(个人)或采伐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根据调查证据对双方的违法采伐结果决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对林木所有者(个人)和采伐单位(个人)滥伐林木蓄积十立方米和盗伐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