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法和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法?法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答: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本质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二、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其制定机关、常用名称、适用地区各是什么? 答:表现形式渊源 制定机关 常用名称 适用地区 ①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大 ——— 全国 (1954年成立) ②教育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 全国 单行法律— 国家主席令 **通则 ③ 教育行 ⑴国务院发布 **细则 **条例 **规定 **办法 全国 政法规 ⑵经国务院批准由主管部门发布两者有同等法律效力 ④ 地方性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条例**规定 行政法规 **条例 **规定 **办法 **补充规定 本行政区域 ②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②经济特区所在地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⑤ 教育规章 ⑴地方政府 教育规章{地方政府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②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⑵部门教育规章、教育部 **条例**规定**办法**补充规定 ——全国或本系统 ⑥ 有关教育的 国家来制定 **条约 条约、协定 国务院 **协定 ———— 国务院有关部门 **议定书 三、 教育法规有哪几个层次?各个层级之间的效力从属关系如何? 答:㈠教育法的层次: 层次 形式 第一层次 教育基本法律 第二层次 教育单行法律 第三层次 教育行政法规 第四层次 地方性教育法规 第五层次 教育规章 注意:(1 )这五个层次连用最根本的宪法渊源,为教育活动提供了系统的行为规则。其中前四个层次是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案件的依据。 (2 )整个的五层次构成了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教育管理活动教育行政复议的依据,但第五层次不能作为法院判案是依据,仅能作为法院判案时参考。 ㈡教育法的效力从属关系: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部门教育规章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理解说明:(1 )下一级的教育法不能与本级以上的教育法相抵触,即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2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